> 通知公告
台州市商务局关于2017年度申办典当行的公告
  • 日期: 2017- 02- 04 11: 05
  • 来源: 市场处
  • 浏览次数:
  • 字体:[ ]

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17﹞12号)文件精神,2017年度申办典当行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办条件

1.注册资金要求。新增典当企业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

2.股份结构要求。至少有两个法人股东;法人股须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单个自然人投资者对典当行的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单个法人股东对典当行的投资不低于注册资金的10%。

3.股东资格要求。股东必须具备出资形式全部为货币的投资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1)法人股东必须为中资企业,成立1年以上,经营规范、资本充足、信用良好,且2016年度盈利,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法人股东出资额应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法人股东须承诺如实申报已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在退出或转让时须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材料后,再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自然人股东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

4.专业人员要求。拟配备的经营团队须有1名以上拥有典当行业或相关金融行业从业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5.择优推荐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年度未参加年审或最近两年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典当行,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二、申报时间、地址

请有意在台州市区(即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开办典当行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于2017年2月24日前向台州市商务局(市场建设调节处)提出开办典当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杨旭,联系电话:88510836。

特此公告。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