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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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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市对外开放战略部署和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建设要求,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优化电子商务产业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产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我局起草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7月1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451号市行政中心3号楼。 联系电话:88225676;传真:88881844。 邮箱:1019077582@qq.com。 附件: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台州市商务局 2020年7月3日 附件: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市对外开放战略部署和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建设要求,深入实施《台州市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优化电子商务产业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产业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对新建跨境电商、直播电商园区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他电商园区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及以上,其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按照园区投资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培育电商特色产业集群。鼓励本地特色优势产业抱团开展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重点支持开展B2B2C业务。对经省商务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服务建设。对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包括跨境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平台、社交电商平台等)上线运行后,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给予项目投资额最高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大型商场、综合商圈(综合体)、专业市场建立的电子商务平台,其经营场所内的企业(店铺)入驻平台的比率达到60%以上。对各类第三方服务企业,当年度新增服务本地有电子商务交易实绩企业超过500家、1000家、1500家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做大电子商务,对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以上的规上(限上)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和示范创建。支持企业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和应用,鼓励企业发展新零售、新业态等,对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创新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实践基地、优秀培训机构、示范服务商、龙头企业、示范项目、重点企业等),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投资与结算。鼓励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投资设立市场推广、电商平台对接、金融服务、跨境电商培训等机构,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奖励。对每年通过电商平台运用买家信用保障等方式进行直接结算,且跨境网络销售额在市区排名前五位的,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服务)机构,为企业电子商务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培训,且每场培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按实际培训费用(含师资邀请、场租、设备租赁等)的50%标准予以补助。每场次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机构全年累计的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高等院校开展全日制基础人才培训,对全年培训300人次以上,每人次48学时以上的高校院所,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八、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销售农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平台运营主体15万元的奖励;对于当年新增的“电子商务专业村”或“淘宝村”,给予该行政村10万元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九、支持公共性、基础性、服务性项目建设。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资金用于建设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智慧物流(快递)、电子商务大数据、电子商务规划、电子商务相关协会活动推广等项目,对项目前期启动、软硬件投入等予以资金支持。 十、支持电子商务重大活动。对经市电商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子商务产业推广促进活动(含线上线下专业会展、创业创新大赛、对外宣传等)给予经费支持,按实际费用给予具体承办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赴外地参加电子商务相关的各类展会,经市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的,给予参展企业一定补助。 附则: 本政策支持的对象是指,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联合惩戒目录及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行业中介组织或相关机构。 同一家企业(单位)当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奖励类多项补助。 本政策的补助资金在市商务发展促进资金中统一列支。 本政策执行范围为市区(含台州湾集聚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台政办发[2016]41号)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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