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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10 17:01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散装水泥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21年2月8日

 



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省行业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散装水泥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信用〔2019〕3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散装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行业企业是指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的物流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和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是指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安全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标准和履行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组织开展全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汇总发布全省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设区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归集、上报企业安全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依申请对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移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

第六条  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以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为企业安全信用管理载体,实时发布、更新企业安全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信用浙江”网站、“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信息网站”“浙江散装水泥”官方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总分1000分,包括公共信用评价300分、基本管理信用120分、安全生产管理信用240分、行业监管信用240分、行业荣誉100分等5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指标。

第八条  企业安全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企业安全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浙江省散装水泥行业企业安全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扣分,扣完为止。企业安全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

第九条  参评企业的安全信用分为五个等级。800分(含)及以上为A级信用(优秀,绿色表示);700分(含)--800 分(不含)为B级信用(良好,蓝色表示);600分(含)--700分(不含)为C级信用(中等,黄色表示);500分(含)--600分(不含)为 D级信用(较差,红色表示);500分(不含)以下为E级信用(差,黑色表示)。

第三章 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

(一)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的;

(二)因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安全生产秩序,而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

前款第(二)项中的“行政处罚”,是指在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将企业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之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将其列入上述名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企业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地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处陈述、申辩。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对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下达认定决定书,认定决定书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十二条  列入安全严重失信名单认定1年后,企业认为严重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向作出认定的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作出认定的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理由和事实进行核实。对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在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网站或主要媒介公示拟移出安全严重失信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作出认定的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辖区认定的安全严重失信名单报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决定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

归集上报的安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应当客观、公正、准确,避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安全严重失信名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失信事实、认定机关、发布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  评价指标有效期及修复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挂牌督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严重失信名单等4项指标参与安全信用评价的有效期3年,其余指标有效期均为1年。有效期自不良安全行为或事故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指标修复情形,相关安全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清除,修复程序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行政处罚、挂牌督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指标扣分满1年后,参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指标修复申请,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的,同意其指标修复。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指标修复期间未发生新的同类扣分行为。

3.企业作出书面安全信用承诺。

(二)安全严重失信名单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移出。

第五章  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管理系统建立企业安全信用档案,可以查询企业历年信用情况。企业安全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一年之内动态计算,跨年重新计算,年底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作为历史记录存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总数的3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总数的50%;对于C级以下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总数的100%。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信用评价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管理系统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通行证发放、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评定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安全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章  参评企业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参评企业对安全信用信息确认有异议,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基本管理信用信息不完善的,企业可以在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企业平台完善补充。

(二)对于事故管理信用信息和社会责任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企业可以向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依据进行修改更正,县(市、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核实基础上作出是否修改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参评企业对安全信用评价结果完成或发生变更,对安全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安全共治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参评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参评企业。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企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安全共治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设区市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过浙江省散装水泥安全共治系统报备省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安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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