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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浙江省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计划启动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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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1〕40号),推动全省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数字贸易重点领域整体布局,发挥要素集聚和资源集聚的优势,推动数字贸易和相关产业联动发展,着力打造全球数字贸易中心,经研究,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决定联合组织实施2022年度浙江省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计划。具体事项如下: 一、总体思路。以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培育为切入点,围绕数字技术、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平台四个维度,突出数字化引领,加快服务贸易数字化转型,加大对主体培育、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等的政策支持力度,发挥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产业支撑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探索新业态新模式新应用。通过“区域+项目清单”的竞争性遴选方式,各级联动择优实施扶持一批重点项目计划,推动全省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方向。(一)数字技术:软件、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等数字技术。(二)数字产品:数字游戏、数字出版、数字影视、数字动漫、数字广告、数字音乐等数字内容产品。(三)数字服务:跨境贸易平台服务及金融、保险、教育、医疗、知识产权等线上交付的跨境服务。(四)数字平台:公共服务平台、金融数字中介平台、生活性数字平台项目等。 三、支持内容。(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推动数字贸易、服务贸易便利化发展的公共服务类平台建设项目予以支持。(二)科研项目建设。对数字贸易、服务贸易“卡脖子”前沿技术研究项目予以支持。(三)数字内容创作项目建设。对数字影视、数字游戏、数字出版等内容创作类项目予以支持。(四)数字贸易标准化建设。对数字贸易、服务贸易相关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的制修订项目予以支持。 四、支持方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牵头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计划评选工作,确定支持项目名单,除数字贸易标准化建设类项目可全额补助外,其它类别原则上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资金的50%,单家单位补贴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一)设备购置费用。指与项目有关的设备购置支出(不含税价),包括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和耗材、信息设备、通讯设备、展览设备、网络设备、实验室设备等,不包括生产设备、试剂购置以及运输工具等。(二)技术购置费用。指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购置支出,包括从国内技术供应商购入技术以及从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等,不包括与项目无关的用于单位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所购置的各类技术等。(三)软件购置费用。指与项目有关的软件购置支出,包括各类商业应用软件、数据库系统以及委托外单位开发的软件等。(四)信息资料购置费用。指与项目有关的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统计资料等资料购置支出费用。(五)人才培养费用。指与项目有关的人才培训支出费用。(六)场租费用。指与项目有关的场租费用。(七)其他费用。指与项目有关的营销策划、品牌推广、形象宣传、信息咨询、市场推介、交流对接等相关专项活动费用。 五、评选条件。(一)项目主体:本次重点项目计划以位于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省级服务贸易发展基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区内的单位为项目主体(不含宁波),具体由主体所在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牵头组织逐级上报。(二)项目要求:1. 项目主体须为项目产权所有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 项目符合数字贸易支持方向,突出示范、引领效应,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功能。3. 项目开始时间应为2021年1月1日至今,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4. 已享受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重复支持。(三)报送要求:1. 由各地商务、财政部门统筹协调,积极摸排、遴选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填报《2022年度浙江省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计划清单》(附件1)。2. 遴选项目需围绕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效用和借鉴推广价值,附件1计划清单中的项目需逐个填报《2022年度浙江省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项目信息表》(附件2)和《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明细表》(附件3),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相关合同证明等材料。(四)报送材料:1. 《2022年度浙江省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计划清单》(附件1),由各市商务及财政部门汇总后联合填报;2. 《2022年度浙江省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项目信息表》(附件2);3. 《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明细表》(附件3);4. 项目可行性报告;5. 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项目支持内容相关的合同、发票、汇款凭证及其它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注:第2、3、4、5项由项目主体填报) 六、评选流程。(一)项目组织。各地按照通知要求,于2022年8月25日前将请示报告及辖区内重点项目计划报送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8份;材料电子版(PDF及word格式各一份)报送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二)确定名单。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竞争性遴选程序择优确定重点项目计划名单并印发重点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三)实施激励。对入围的重点项目计划,将根据项目数量、建设质量、投资规模、对产业链(行业)带动示范作用等因素分档给予支持。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已完成项目投资的40%以上并进展顺利的,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预拨同比例拨付的补助资金。(四)组织验收。项目完成后,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组织项目审计或验收,根据审核结果由各地拨付至项目单位。审核结果和资金拨付文件于11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七、工作要求。(一)加强项目管理。属地商务和财政部门要依据《省商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和本方案要求,加快指导推动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实施的常态化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项目。(二)建立联动机制。省市联动开展项目精准服务,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实施过程中发现难以实施的项目或终止实施的项目,各市要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评定后,省级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计划清单中经专家组论证后纳入实施的项目,项目计划确需调整的,需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意。(三)发挥示范效应。以数字贸易重点项目为牵引,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协同发展。发挥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的资源优势,带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数字贸易和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四)建立“负面清单”。支持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支持项目计划清单外的项目;不得提取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用等;不得用于项目单位办公用房装修等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费用和运转经费;不得用于其他违反规定的支出。(五)加强考核评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对列入年度实施的项目开展指导和培育工作,并纳入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对各市推进项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列入年度工作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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